云南省综治办、省水利厅关于调处水事纠纷创
建平安边界工作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公示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开展评选调处水事纠纷创建平安边界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经云南省综治办、省水利厅研究决定:昆明市水政监察支队、石屏县水务局拟评选为全国调处水事纠纷创建平安边界工作的先进集体;罗家祥、李友杏两位同志拟评选为全国调处水事纠纷创建平安边界工作先进个人。
为了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表彰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现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简要情况
1、先进集体及表彰条件
先进集体:昆明市水政监察支队
红河州石屏县水务局
表彰条件: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中央治水工作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新时期治水思路。
建立水事纠纷排查、边界水事活动协商等工作制度,建立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制定水事纠纷应急预案,积极预防水事纠纷的发生。
在调处重大的水事纠纷、创建平安边界、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中取得突出的成绩。
2、先进个人及表彰条件
先进个人:罗家祥(普洱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李友杏(保山市腾冲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表彰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中央治水工作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新时期治水思路。
热爱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积极负责,有开拓精神,秉公办事,为民服务,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能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突出问题和矛盾,在排查调处水事纠纷和创建平安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
二、公示期限
2007年8月5日至8月11日
三、受理意见方式
公示期间,各相关部门如果有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表彰条件和要求的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
联系人:云南省水政监察总队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医路196号
邮编:650106
电话:8353895(传真)
五、反映情况的基本要求
(一)反映内容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不允许借机故意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反映情况如有诬陷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书面反映意见必须署真实姓名。
(二)受理人员对反映人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对公示期间反映出可能影响表彰的问题,省综治办省水利厅将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进行研究处理。
二○○七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