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水政监〔2008〕1号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阳宗海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现将《云南省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云南省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水行政执法队伍,根据《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云南省水利厅考核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辖区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奖惩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综合考评、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目标任务责任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考评的方式:
(一)听取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本制度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三)抽查水行政执法情况;
(四)听取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其他方式。
第二章 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包括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二)队伍建设。包括机构建设、队伍素质教育、执法能力及队伍管理和作风建设;
(三)制度建设。包括制度健全、制度上墙、制度落实及政务公开;
(四)业务工作。包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指导及检查、执法巡查、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水事纠纷调处、水法律法规宣传、水利执法统计及执法文书和执法档案管理;
(五)执法保障。包括执法经费、办公场所、执法装备、执法保险;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评议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执法自查自评工作应当在当年的12月底之前完成,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总结材料。
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月底前对辖区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云南省水利厅于次年2月底前对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评议考核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议考核分值80分至89分为良好;
(三)评议考核分值60分至79分为合格;
(四)评议考核分值在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年度工作中,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被省级以上部门表彰为先进集体的; (二)被本级人民政府评为先进集体的; (三)采用新机制、新方法,水行政执法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并在州市、全省范围内推广的; (四)增加水行政执法工作科技含量,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五)水行政执法工作稿件被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采用的;
(六)水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预算事业。
第十条 年度工作中,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
(一)未经同级政府编制机构批准成立的;
(二)未完成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目标任务责任书或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 (三)执法过程中出现水行政执法人员伤亡或因执法不当造成行政相对人伤亡的;
(四)发生水事违法案件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
第十一条 云南省水利厅对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向全省水利系统通报;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向州市水利系统通报。
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和评比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
云南省水利厅对全省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优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云南省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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