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4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0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我省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离《决定》和《意见》的要求还有差距。为加快推进我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决定》和《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 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目标和基本内容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以及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和扰民的执法问题。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调整工作,由省编办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至2010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逐步实现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一)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决定》和《意见》的要求,城市管理领域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领域之一。参照昆明市、曲靖市等城市的试点情况,设区的市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2009年底以前,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具体范围见附件)。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的增减。
(二) 部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
部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1.实现“两个相对分开”。即实现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管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管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
2.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部门要改变多机构执法的状况,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一个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
3.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切实改变多层执法的状况,按区域设置执法机构并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在区、县设置。设区的市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不同的行政执法领域,适当选择以市为主或者以区为主的模式。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审批程序
(一)州、市级审批程序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若干部门行政执法权力的重新调整和配置,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入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和问题,采取座谈会、协调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决定》的要求,形成工作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项,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工作方案要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以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 县(市、区)级审批程序
县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审批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1.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市、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城建部门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再以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城建部门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正式行文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备案。
(三)省级部门审批程序
实行部门内部综合行政执法的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由省级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经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 切实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有关部门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州、市、县 (市、区)机构改革相结合,尽快启动,抓紧推进。已经批准尚未组织实施的城市,要尽快组织落实。已经准备或者正在准备实施的州、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尽快推开。各地、各部门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