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政监察总队水行政处罚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省水政监察总队及其执法人员水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水行政处罚中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的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程序。
水政监察人员获得案源信息(途径:监督检查发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省厅交办等)后,经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4条)的水事违法案件,报处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及时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其他机关等。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水事违法案件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及时报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确定案件承办处室和2名以上案件调查人员。
接案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举报材料、其他机关移送材料等)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厅分管领导审批立案。
立案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的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相关规定。
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案件调查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当个别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捺指纹、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按捺指纹、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案件调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的,应当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并由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按捺指纹、签名或者盖章。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按捺指纹、签名或者盖章。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依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办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单位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案件承办处室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制作《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将案卷、案件调查报告报省厅核审。
案件调查人员根据核审意见拟定案件处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将案卷、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核审意见、案件处理意见报省厅分管领导审查、决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0条第一款)。
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按《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0条第三、四款界定)由省厅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省厅政策法规处和其他相关处室、人员集体讨论,填写《水事违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形成案件处理的最终意见。
对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由案件调查人员根据审查意见或者《水事违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填写《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撤销立案和不予水行政处罚的案件,制作相应执法文书;对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
省厅分管领导批准《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进行陈述、申辩。口头陈述、申辩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办理。
案件调查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核审意见、水事违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报告等,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省厅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
依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节第33条的规定办理。
依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省厅依法应诉的,案件承办处室和案件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十二、强制执行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省厅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承办处室和案件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依次报单位负责人、省厅分管领导审批后结案。
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及时向省厅备案。
案件结案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将查处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卷宗》、《卷宗目录》。
案件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立卷归档:
(一) 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 各类法律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 书写文书用钢笔、签字笔、毛笔或者打印;
(四) 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