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
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法〔2010〕4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水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实现过罚相当、量罚一致、罚教结合的目的。
4月16日,就总队于2009年上报的《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省水政监察总队和昆明市水政监察支队参加召开专题会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及处罚项目,决定由省总队负责,从水行政执法实际出发,结合水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各类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分档,并按档次明确行政处罚内容等再进行研究完善和草拟。
4月19日~23日,省总队和昆明市支队抽调业务骨干,集中时间,合署办公。截止23日,共对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等九类100余项水行政处罚项目的自由裁量权细化和规范进行研究完善和草拟,补充修订了《云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当日上报省厅。